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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“八不准八不得”纪律要求深入推进中秋国庆期间廉洁自律工作
来源:政治处 发布时间:2015-09-22 浏览次数:1305

近日,中共福建省地矿局党组纪检组发出《关于进一步重申和严明中秋国庆期间有关纪律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提出“八不准八不得”纪律要求。“八不准八不得”要求具体是:1.不准用公款购送月饼、烟酒、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,不得收受用公款支付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月饼、烟酒、海鲜及其它土特产品等节礼;2.不准用公款组织中秋“博饼”活动,不得参加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组织的此类活动;3.不准用公款违规定制、购买、赠送节庆纪念品、纪念册,不得收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赠送的高档节庆纪念品、纪念册;4.不准用公款安排、组织宴请和聚餐,不得接受公款宴请及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宴请;5.不准违规发放节日津补贴、奖金和实物,以及借工会、学会、协会等名义滥发钱物,不得变相用电子礼品卡、微信红包等方式收送礼品、礼金;6.不准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、健身、旅游等活动,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提供的上述活动;7.不准出入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高档场所,不得利用培训中心、机关食堂、招待所等搞奢靡享受、吃喝玩乐;8.不准违规借用、占用、租用下属单位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对象的车辆,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。

队党委要求队属各党支部、各单位要采取有效形式,加强宣传教育,于9月23日前,将“八不准八不得”的规定要求传达到每一名干部职工。队纪检监察室要加强内部监督检查,对队属二级单位、科室开展明察暗访工作,并于10月14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局纪检组和局监察室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“一把手”,既要亲自部署、督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,又要以身作则、从严律己,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约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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